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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 2.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
1.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、輔助人、